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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天文與重力學分學程修習要點(草案)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天文與重力學分學程修習要點(草案)

109年9月22日地球科學系109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
109年10月8日理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(授權院長與天文與重力中心師長討論後修改)
109年3月29日109學年度學分學程審查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

一、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育天文與重力基礎研究人才,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「天文與重力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本學程由地球科學系、物理學系、數學系共同規劃辦理,並以地球科學系為主辦單位。

二、

本學程至少應修16學分,包含必修3學分、選修13學分,課程資料另見「天文與重力學分學程修習科目表」。


三、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經主辦單位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認;惟採認以6學分為上限。
四、學生主修系所之畢業、雙主修、輔系應修學分,亦得認定為學程學分。
五、本學程採認證制,學生登記後修畢相關課程,可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書。登記作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,登記日程以教務處公告為準。
六、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具歷年成績表,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後,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七、登記修讀學分學程之本校學生,已符合就讀系(所)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或雖未登記但其修習科目及學分數已達學程學分總數三分之一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否則視為放棄學分學程修習資格;惟獲錄取為臺灣大學系統學校碩、博士班學生者,入學後得申請繼續修習該學程。
八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九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